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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滁州3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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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09: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定远法院依法分别对定远县界牌粮站原站长周某勇、定远县界牌粮站原会计石某兵、定远县粮油发展有限公司义和粮站站长孙某如犯贪污罪、受贿罪作出一审宣判。

一、定远县界牌粮站原站长周某勇、定远县界牌粮站原会计石某兵犯贪污罪、受贿罪案

2016年,周某勇、石某兵分别利用担任界牌粮站站长、会计,帮助时任县国储库藕塘购销公司经理唐某(另案处理),利用收购国家托市粮的工作便利,伙同张某文(另案处理),通过“一车两卖”等方式(即:一车粮食在同一收储点销售两次后入库或一车粮食在两个收储点分别销售一次后入库或一车粮食在一个收储点虚假销售后不入库),从界牌粮站中祥米业收储点虚报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1021080.54元。2016年12月,周某勇、石某兵、石某林利用收购国家托市粮的工作便利,伙同张某文,通过一车粮食虚假销售不入库的方式,从界牌中祥收储点虚报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共计42646.7元。另,2016年11月左右,周某勇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武某文回扣款46100元,2016年12月,周某勇单独收受张某文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勇、石某兵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共计1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周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帮助他人收受财物共计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被告人周某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勇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石某兵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遂综合根据2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周某勇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石某兵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定远县粮油发展有限公司义和粮站站长孙某如犯贪污罪案

2016年秋季,被告人孙某如在担任定远县粮油发展有限公司义和粮站站长期间,根据时任藕塘购销公司经理唐某(另案处理)安排,利用收购国家托市粮的职务便利,通过一车粮食先在义和粮站登记称重后不卸粮,将该车粮食开到另一粮食收储点销售后,再将空车开回义和粮站称重结算的方式,从义和粮站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共计606414.8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如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共计6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孙某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如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来源:定远法院、美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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